第一条 为了鼓励捐赠,规范东北亚古丝路文明博物馆受赠行为,保护捐赠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东北亚古丝路文明博物馆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馆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东北亚古丝路文明博物馆捐赠,包括无偿赠送的社会物资及赠款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东北亚古丝路文明博物馆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建立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之上,符合公益目的。东北亚古丝路文明博物馆作为受赠人,负责捐赠财产的接收、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捐赠人的赠款应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且保证该财产无权利瑕疵。捐赠财产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东北亚古丝路文明博物馆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第五条 东北亚古丝路文明博物馆受赠的财产,属于国有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损毁。
第六条 东北亚古丝路文明博物馆接受捐赠程序:
(一)捐赠人向东北亚古丝路文明博物馆提出捐赠意愿。
(二)东北亚古丝路文明博物馆与捐赠人协商有关捐赠具体事宜,捐赠人有权决定捐赠的数量、用途和方式。
(三)东北亚古丝路文明博物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捐赠人办理有关手续。捐赠人应当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财产转移给东北亚古丝路文明博物馆。
第七条 捐赠人的捐赠财产全部用于东北亚古丝路文明博物馆的建设与发展,并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向社会公布资金使用情况。
第八条 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
(一)东北亚古丝路文明博物馆接受捐赠后,应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将受赠财产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二)东北亚古丝路文明博物馆与捐赠人订立捐赠协议后,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财产,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同意。
(三)捐赠人有权向东北亚古丝路文明博物馆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东北亚古丝路文明博物馆均应如实答复。捐赠人对于捐赠的文物有拍照、制作拓本、绘图等要求者,博物馆应全力予以配合。
(四) 对实物形式的捐赠财产,东北亚古丝路文明博物馆进行妥善保管。
第九条 东北亚古丝路文明博物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赠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对东北亚古丝路文明博物馆进行捐赠是在完全自愿的前提下进行,任何人不得借用东北亚古丝路文明博物馆名义向任何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强行索取捐赠和赞助。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东北亚古丝路文明博物馆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